关于原料药的研制管理 ——重庆瀚源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3-10-15 07:13:13 |   作者: 乐天党fun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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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原料药实行注册管理。2015年8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对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管理方式来进行改革。该文件规定:“简化药品审批程序,完善药品再注册制度。实行药品与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关联审批,将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单独审批改为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

  在总结药用包装材料、药用辅料管理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原料药管理方式来进行改革,2017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该文件规定:“实行药品与药用原辅料和包装材料关联审批。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在审批药品注册申请时一并审评审批,不再发放原料药批准文号,经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及其品质衡量准则在指定平台公示,供相关企业选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生产制剂所选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质量负责”。

  新《药品管理法》坚持巩固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药监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品质衡量准则、生产的基本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2019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该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适用于本公告要求”。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对原料药来管理。该办法公布后,业界对原料药管理有不同的理解。

  第一,我国对原料药实行什么管理制度?是实行审批制,还是实行登记制,是实行关联审评审批制,还是实行一并审评审批制。新《药品管理法》规定“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近年来的不同文件有不同的规定。

  重庆瀚源药业有限公司认为,目前我国对原料药仍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与以往做法不一样的是,目前原料药的行政许可与药品制剂的行政许可是“一并”进行的,“原料药”与“药品制剂”形成一定的“关联”关系,已保证原料药的使用符合药用要求,其“质量、安全及功能能够很好的满足药品制剂的需要”,逐渐增强“原料药”使用的针对性、科学性。行政许可制度的本质不在于是否发放注册证书,而在于是否经过许可就能够正常的使用。“公告”曾明确“只给登记号”,似乎没取得“登记号”,就不能作为“原料药”使用。新《药品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药品制剂注册申请时,对药品制剂选用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关联审评。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联审评审批制度要求,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登记产品信息和研究资料。药品审评中心向社会公示登记号、产品的名字、企业名、生产地址等基础信息,供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选择”。第四十四条明确:“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通过的或者单独审评审批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在化学原料药、辅料及非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状态标识,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其中,化学原料药同时发给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及核准后的生产的基本工艺、品质衡量准则和标签,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中载明登记号;不予批准的,发给化学原料药不予批准通知书”。这一规定,导致有人对“登记号”“批准通知书”两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认知上的混乱。按照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批准通知书”才是行政许可。“登记号”仅仅是相关登记“信息”之一。“批准通知书”上载明的“登记号”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之一。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我国原料药的许可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原料药许可与药品许可“一并”进行,不等同于两者是一项许可,两者的申请主体、许可条件、许可材料要求等并不完全相同。“一并许可”并不是“一项许可”,而是“两项许可”。“原料药”的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的许可持有人是不同的。

  第二,在原料药领域,是否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原料药”不属于“药品”,不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情在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已探索几年了,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依法承担“管理”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与原有药品管理制度相较,主要是持有人依法放开、委托生产依法放开、注册证书转让依法放开等。所以,有人追问:如果在原来的药品管理制度上增加注册申请人放开、委托生产放开,注册证书转让放开等规定,原来的制度是不是就等于或者近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了?也就是说,在“原料药”领域,不采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形式,而采用“能委托生产”的方式,是否也能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达到“异曲同工”“形异神似”的效果呢?在“原料药”领域,是否允许“委托生产”呢?重庆瀚源药业有限公司认为,“委托生产”是现代生产方式之一,其与风险产生有一定的关系,但不等于“委托生产”就一定会放大风险,重点是对“委托生产”如何管理。在“原料药”领域,不应拒绝“委托生产”。

  第三,对“原料药”是否实行“再注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包括许可机关、许可事项、许可程序、申报材料、许可期限、许可效力等。由于“原料药”实行许可制度,人们追问原料药是不是真的存在有效期限还有是不是需要再注册,则是自然的逻辑思维。新《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与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药品再注册”。国家药监局4月30日发布的《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稿)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人应当在《化学原料药批准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化学原料药的再注册由登记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化学原料药再注册获得批准后,应5日内在原辅包登记平台做信息更新”。作者觉得,“原料药”不是“药品”,可以不设立“有效期限”,不实行“再注册制度”。因为原料药生产企业只要“按照核准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原料药的质量就能得到保证。能够最终靠加强原料药检查来强化企业的原料药质量管理。

  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目前西南地区最大的专门干医药制药原料、中间体、药用辅料等产品的药品流通企业,经过十余年的稳步发展,质量管理体系完善,销售网络遍及国内各地区,热忱欢迎各大企业合作共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