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23号)

发布时间: 2024-02-21 02:54:48 |   作者: 新闻资讯
返回列表

  当前位置:首页食品资讯权威发布其他几个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适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原料药认定以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23号)

  核心提示:山东省药监管理局《关于对新〈药品管理法〉中原料药认定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19〕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修订草案按照各方都认可的药品分类,将药品定义中的药品种类进行概括式列举。原料药仍按照药品管理,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主要按照药品的功效,重新界定假药、劣药,并将原《药品管理法》“按照假药论处”“按照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一些药品,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了行政责任。

  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应当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等违法情形的,不能简单一律仅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应当综合案情,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有非药品冒充药品、以此种药品冒充他种药品、使用的原料药是不是满足药用要求等违法情形,构成假药或者劣药情形的,应当按照生产、进口、销售假劣药进行处罚。

  针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具体案件的查处,行政机关应该依据案情,综合判断。该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发现上游生产经营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通报相关地方监管部门。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的,应当结合原料药来源、检验结果等,对原料药供应商、制剂生产商的行为做综合判定,依法处置。(二)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故意实施生产销售假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并不意味着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行刑衔接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CNAS-GIXXX《检验机构认可范围表述指南》文件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食品生产技术协会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生产企业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要求》等3项团体标准意见的函

  [食品资讯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4年“两节”食品安全“你点我检、服务惠民生”专项抽检结果及春节期间消费提示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示 (第十一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93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4年第7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今日导读:违规收集个人隐私信息 知名烤鱼店被约谈;厂家回应顾客在鸡爪中吃出螺帽;我国出口薯条被检出3-MCPD超标(2024年2月4日)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4月来长安,抢占新增量市场 海名·2024第9届西安餐博会规模再上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