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打击原料药垄断

发布时间: 2024-01-26 07:24:23 |   作者: 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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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医药领域垄断行为一直是有关部门的监管重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多次查处相关涉事企业。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的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中,5个发生在药品领域。但目前急抢救及供应短缺药品原料药和制剂被控制、被垄断现象任旧存在,引发药品价格持续上涨甚至断供,严重扰乱医药行业正常竞争秩序,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患者健康利益。

  5月2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约3.2亿元。

  原料药,作为药物中的有效成分,是指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来生产各类药品的原材料。这些成分只有经过一定的制备,才能成为临床应用药品。

  国家药监局官网显示,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下称“振东泰盛”),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振东泰盛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在两种原料药销售上,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远大医药在两种药品市场占有率均超过5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制剂企业向远大医药购买原料药时,是否供货、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交易条件均由远大医药控制,制剂企业谈判能力较弱。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主任封跃平6月4日接受《法人》记者正常采访时说:“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的价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对于怎么样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封跃平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涉案行为责任认定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即2022年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旧反垄断法”)规定,一是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远大医药符合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全部条款。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远大医药向相关制剂企业供应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后,要求制剂企业再向其低价销售两类注射液。同时远大医药通过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支付推广费、研发服务费等方式对其进行返利,甚至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按照自己规定的区域和价格销售注射液等类似不合理条件,并且不合理条件均没有正当理由,使得其获得巨大垄断利润等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封跃平说:“远大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之间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和广大患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在经营过程中,垄断协议是对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损害最大、最直接的垄断行为。经营者为减少相关成本、提高收入,通过不同手段达成串谋定价、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的垄断协议,这类协议不仅限制和损害竞争,甚至造成消灭竞争的难以处理的后果。”6月5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若曦和记者说,为了构建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鼓励市场之间的竞争,我国允许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来提升市场之间的竞争能力的正常市场经济行为。

  只有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才是我国禁止的垄断行为。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于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在该协议中,二者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排除、限制了市场之间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下称“紫竹医药”)因实施垄断协议被罚1264.36万元。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5年至2021年期间,紫竹医药与交易相对人在全国范围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之间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落实销售管控,紫竹医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细化销售管理相关制度、建立价格管理体系、明确低价销售的举报措施、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做实时监控等。李若曦说,虽然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同紫竹医药一样均以达成垄断协议方式实施垄断行为,但存在根本差别。他们所签订对象主体地位不同,决定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表现形式也不同。紫竹医药与经销商签订的协议系为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签署,而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属于竞争关系,系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签署的垄断协议,应适用各自对应法律条款。

  药品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维护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国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大大影响了药品价格、供求关系,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及行业供应链发展,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社会和国家利益。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省立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医师卢林曾表示:“原料药、短缺药领域通过串谋提价、限产提价、拒绝交易等方式,钻反垄断法的空子。”卢林认为,这种行为为何会出现,是因为罚款金额和违法垄断获益相比,不足以震慑违法分子。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开展反垄断调查,对垄断原料药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加大惩处力度。

  封跃平和记者说,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同时为了适应时代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对该法多次修订。在垄断行为角度,我国分别制定并修改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在药品领域,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法律文件。国务院也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为执法单位,持续加大药品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先后依法严肃查处了冰醋酸、扑尔敏和葡萄糖酸钙等多个品种原料药垄断案件。

  封跃平说,从立法到执法,我国制定和实施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如今,我国虽然在药品反垄断领域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药品生产技术的专业性、商业模式的复杂多样性、相关经营者数量相对较少及市场集中度相比来说较高等客观原因,决定了我国药品反垄断领域在立法与执法上依然任重道远,应当加强常态化反垄断审查机制。”

  封跃平说,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工作上,企业自身应加强守法意识。药品经营者应加强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能力,企业管理层应结合自己经营模式和特点,组织内部学习和培训相关领域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指南,积极有效防范反垄断风险,科学有效地防止垄断行为发生,避免最终损害自身、社会和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