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部称处方必须字迹清楚 需用药品通用名

发布时间: 2023-09-14 04:42:46 |   作者: 精彩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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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13日电 中国卫生部出台《处方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医师应该依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里面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需要注意的几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能够正常的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能够正常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允许超出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别的条件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别的条件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使用未取得品和第一类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品和第一类处方的;

  《办法》还规定,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